(2015)淮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2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法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