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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2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法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