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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与吴青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吴青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康裕路南一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1815。负责人:郑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海、陈小连,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吴青冬,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诉被告吴青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