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买你是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赵某某,女,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军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