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买你是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赵某某,女,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军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