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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催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南通美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美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催字第0188号申请人南通美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镇百川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通美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通美磁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建行盐城亭湖支行于2014年6月19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10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南通美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建行盐城亭湖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洪少峰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