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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安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等与王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王某,孙某4,孙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孙某1,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孙某2,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孙某3,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王某,女,194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孙某4,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孙某5,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与被告王某、孙某4、孙某5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于2015年4月13日以为了家庭和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承担。审 判 长 刘振福代审判员 李冠男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