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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广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广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900051)20540352,票面金额陆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9月28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雪祺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媛媛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