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峰与陈洪恩、陈国华、陈珍龙、沈建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陈洪恩,陈国华,陈珍龙,沈建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546号原告陈峰,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洪恩,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国华,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珍龙,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沈建仁,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与被告陈洪恩、陈国华、陈珍龙、沈建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洪恩、陈国华、陈珍龙、沈建仁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7.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