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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5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6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徐东销品茂欢乐空间KTV办公室内,盗得毛某某存放在柜内的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经报警,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