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景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景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828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被告李景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景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案件在审理期间,我公司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斌审 判 员 吴运学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