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法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新川,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3)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新川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郑新川脱逃,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泽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新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郑新川伙同杜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XX动漫城”内,采取语言威胁、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谢某某实施殴打,后抢得谢某某现金300元挥霍。为证明前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新川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新川判处刑罚。被告人郑新川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郑新川伙同杜某(已判刑)在重庆市长寿区“XX动漫城”玩耍时,遇见被害人谢某某,二人便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谢某某索要钱财。后谢某某被杜某带至该动温城一楼的厕所内,被害人谢某某将300元交给杜某。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郑新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郑新川被抓获。案发后,杜某向本院交来300元以赔偿谢某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谢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在“XX动漫城”被杜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威胁殴打,被抢劫现金300元。同月12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对谢某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郑新川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9日被逮捕。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郑新川的身份情况。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郑新川、杜某分别带领侦查人员到“XX动漫城”指认了作案现场,公安人员摄了现场照片;被害人谢某某辨认出杜某、郑新川就是2013年9月10日在“XX动漫城”抢劫钱的人;高某辨认出杜某、郑新川就是2013年9月10日在“XX动漫城”抢劫钱的人;韩某某、彭某某分别辨认出杜某、谢某某就是2013年9月10日在“XX动漫城”抢劫的当事人。5、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证明“XX动漫城”2013年9月10日20时许的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25日郑新川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网吧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新牌坊派出所抓获。2015年3月28日22时许,郑新川在重庆市长寿区“XX”宾馆50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7、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10日20时许,谢某某与高某在“XX动漫城”耍游戏机,然后领取了350元走到一楼与二楼的楼梯转台上,杜某和一个穿红色衬衣挎黑色包的男子冲出来拦住向其索要500元,谢某某答应给50元,穿红色衬衣的男子就用脚踹谢某某的背,用拳头打手臂,杜某让穿红色衬衣先不要打其,并叫其到一楼去,杜某再次向其索要500元,谢某某仍答应给50元。后穿红色衬衣的男子走过来提起凳子准备打谢某某,被谢某某抓住。杜某叫穿红色衬衣男子到楼上去,杜某还是要500元,穿红色衬衣男子见谢某某不给,就又走过来用脚踢打,还拿了一把小刀出来,杜某把谢某某喊到一楼厕所,谢某某被迫给杜某300元。之后,谢某某从厕所出来见到高某,其告诉高某被他们打了,还被抢300元,并报了警。谢某某不认识穿红色衬衣的男子,也不欠他们钱。8、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10日20时许,高某同谢某某在桃花新城“XX动漫城”二楼游戏厅耍,后高某同谢某某离开时被郑新川的同杜某拦住,杜某叫高某进游戏厅,谢某某被郑新川和杜某拉到二楼的楼梯转角处,高某听见杜某找谢某某要钱,谢某某承认给50元。其还听郑新川用语言威胁谢某某。高某看见郑新川殴打谢某某,并出来给谢某某打电话,谢某某说被杜某押起的,高某给谢某某的师傅打电话,郑新川还准备过来打高某被人拦住。之后,谢某某告诉高某自己被郑新川和杜某抢了300元,后高某陪谢某某到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报案。9、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10日20时许,韩某某在XX动漫城吧台上班,看见杜某、谢某某、郑新川在动漫城一楼说话,杜某找谢某某要钱,谢某某只承认给50元,郑新川在旁边的,其还看见彭某某在一楼门口坐着。其听见郑新川说拿钱买水喝,后郑新川走到杜某和谢某某的旁边,问杜某那娃儿拿钱没得,杜某说没有拿,郑新川说不拿钱不准出去。后谢某某准备出去时,郑新川拦住不准谢某某离开,韩某某怕事就出去了。后来其看见几人在争执,郑新川准备打人被拉住,之后他们就离开了。10、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10日20时30分许,彭某某在“XX动漫城”上班,看见一楼有3个男子好像要打架,其中一个就是郑新川。郑新川与另一名较矮的男子找另一名较高的男子要钱,彭某某问是怎么回事时,郑新川说是开玩笑,后彭某某就到门口坐着。其看见郑新川和那名矮的男子在那里推打那名比较高的男子,好像还拿凳子打那名较高的男子,后郑新川出门买水回来,问比较矮的男子他拿钱没有,那男子说他不给。之后郑新川去打较高的男子几拳,并威胁不给就要打他。11、共同作案人杜某的供述。2013年9月10日下午,杜某与郑新川到“XX动漫城”处上分打赌博机,直至20时许,杜某看见其认识的谢某某和高某,就过去打招呼。杜某见谢某某位置上有几千分,就问高某是不是谢某某赢了,高某答是的。郑新川在旁边听见几人谈话后,就将杜某叫到动漫城门口,指着谢某某对杜某说,谢某某机子上这么多分,让谢某某给其上点分,并称如果谢某某不同意其有办法。后杜某就去叫谢某某给郑新川上1000分(交纳100元),谢某某不同意。郑新川又对杜某说:“一会谢某某出去就拦倒,找他拿个几百千把元钱。”杜某同意。当谢某某同高某打完游戏准备离开时,杜某就去一楼与二楼中间的楼梯转角处把谢某某拦下来,郑新川指着高某的脸说让高某进去,后郑新川走近谢某某做出要打谢某某的样子,杜某去拦住郑新川,谢某某当时就有点害怕。郑新川从旁边端了一碗别人吃剩的面放到谢某某面前,准备强行喂谢某某吃,被杜某拦住。杜某向谢某某索要500元,谢某某答应交出50元,杜某称如果不交,郑新川将要打谢某某相威胁,接着郑新川就过来踢了谢某某一脚,杜某就拦住说先不要打,并再次向谢某某要钱,谢某某仍答应交出50元,郑新川便让谢某某下楼。到达该动漫城一楼后,郑新川又骂谢某某,杜某再次让谢某某交钱,并称郑新川将要过来打谢某某,谢某某仍答应给50元,郑新川很生气,就去用脚踢谢某某背部和肩膀,用拳头打谢某某手臂,用凳子打谢某某背部,凳子被谢某某抓住。郑新川被杜某劝住后郑新川就出去买水去,杜某再次以郑新川要打其相威胁,让谢某某交钱给郑新川。后郑新川回来问杜某谢某某是否交钱,杜某说没有,郑新川就又用拳头打谢某某背部和肚子,并从随身带的黑色包内拿出一把小刀,准备冲过去被杜某拦住。后谢某某很害怕,便在厕所里交出300元。杜某走出厕所看见郑新川,郑新川问拿了好多?杜某说只有300元,郑新川说只有这么点啊。之后,郑新川在大门口看见谢某某、高某和另一个30多岁的男子,郑新川对谢某某说,你还敢喊人来,再次过去打谢某某,但被杜某拉住,谢某某等人就离开动漫城了。后杜某把钱给了郑新川,之后就各自离开了。郑新川不认识谢某某,谢某某也不欠杜某和郑新川的钱。12、被告人郑新川的供述。2013年9月10日的晚上,郑新川同杜某到长寿区新城“XX动漫城”去打游戏,杜某遇见认识的两个男的,过了一会杜某将对方叫出动漫城,后杜某告诉郑新川对方赢了钱,并叫郑新川先上楼去,郑新川便上楼打游戏。后其听见杜某与那个男的在吵,郑新川就说那个男的要干啥子,并走过去在楼梯边端了一碗别人吃剩下的面给那男的,说把面吃了,杜某又叫郑新川先上楼,过一会郑新川见杜某与那人还在吵,就走过去说了几句话,郑新川很生气就用右脚踢了那个男的左边肩膀一脚,又骂了几句,后又听到那个男的说只有50元,郑新川给杜某说你们的事与我没关系,我只想打他。郑新川叫杜某给100元打游戏,杜某说没钱,郑新川就出去买水,回来后问杜某说完没有,然后就去推了那个男的几下,还拿凳子做了个打他的动作,那个男的就把凳子抓着,郑新川就用手和脚打那个男的几下,杜某再次威胁那名男子。过了几分钟郑新川下楼,见到那个男的叫了个中年男子过来,这时杜某与那个男的出来,郑新川当时有点生气想去打那个男的,杜某把郑新川拦住叫不要打了,对方3个男的就离开了。郑新川同杜某回到游戏厅打了会游戏就离开了。13、刑事判决书。证明杜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刑罚,该案审理过程中,杜某向本院交来300元作为赔偿谢某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新川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新川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新川伙同杜某在游戏厅采取暴力殴打谢某某,并劫取现金300元,有证人高某、彭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及杜某、郑新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新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志轩审 判 员 李传昌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