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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军棋与曹县庄寨镇明力木制品厂、秦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棋,曹县庄寨镇明力木制品厂,秦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838号原告:王军棋,农民。被告:曹县庄寨镇明力木制品厂,所在地曹县庄寨镇秦寨村。法定代表人:秦明立,该公司经理。被告:秦明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棋与被告曹县庄寨镇明力木制品厂、秦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