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富余与赵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富余,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476-1号申请执行人黄富余。被执行人赵辉。本院依据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三执字第147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泽御园6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泽御园6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