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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富余与赵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富余,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476-1号申请执行人黄富余。被执行人赵辉。本院依据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三执字第147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泽御园6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泽御园6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