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亮与岳永波、于观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岳永波,于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1号申请人孙亮。被执行人岳永波。被执行人于观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亮与被执行人岳永波、于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