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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卢某甲,农民。被告韦某,农民。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培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2001年3月原、被告在广东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7月10日生育女儿卢某乙。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07年1月的一天,不知何因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未归,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原告卢某甲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户口薄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卢某乙户口薄复印件1份,以证明卢某乙的身份情况;4、结婚证2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的事实。被告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卢某甲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卢某甲陈述的案件事实及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7月10日生育女儿卢某乙。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未归,一直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另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韦某向原告卢某甲支付卢某乙2015年度抚养费2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后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又因离家出走八年多时间,至今未归与原告共同生活,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卢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也同意女儿随原告生活,原告请求小孩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后在庭审过程中变更为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卢某乙由原告卢某甲监护抚养,被告韦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支付方式:从2016年起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全年的抚养费,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有本院出具生效证明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黄培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艳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