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查龙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龙,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查龙,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奕萍,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颜宝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宇,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鞍山市高新区临城街1栋8单元109号,即酉酉公寓A-813号房间,建筑面积为61.5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号为:42-107-42-10830)出售给原告。后原、被告双方因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事宜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求:一、判决被告在本案所涉房屋满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无条件提供所需手续,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查龙办理位于酉酉公寓A区8层13号,房号为A-813,房屋(产籍号为:42-107-42-10830)之产权产籍登记手续;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查龙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少春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关程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