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某,农职业。被告白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