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某,农职业。被告白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