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1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吴志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2日22时20分许,平湖派出所民警接群众赖某杰举报称: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顺昌街边摊有人为路人下载淫秽影片牟利。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抓获两名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并现场扣押用于下载黄色成人电影的1部组装电脑、2本成人电影目录本及6张写有成人电影编号的小纸条。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份从他人手中转接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顺昌街77号路边摊位,并于2014年10月份开始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经营,二人利用摊位上的一部电脑主机帮客人下载、复制淫秽片约700部,非法获利约390元人民币。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用来传播淫秽物品的电脑主机内共存有1049部淫秽片。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2、被告人李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且经营时间不长。3、被告人李某某是单亲家庭,家庭困难,为了生存才犯下这样的错误,他们的本性善良并无恶意。4、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显示器一台、电影目录两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