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委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洪旭与郭冰滢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洪旭,郭冰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委保字第25号申请人薛洪旭。被申请人郭冰滢。申请人薛洪旭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查封崂山区海安路1号3号楼1单元402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薛洪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冰滢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子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