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委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洪旭与郭冰滢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洪旭,郭冰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委保字第25号申请人薛洪旭。被申请人郭冰滢。申请人薛洪旭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查封崂山区海安路1号3号楼1单元402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薛洪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冰滢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子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