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双柱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于双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之妻)。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XX仁,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双柱,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辩护人杨玉新,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双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涛、秋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及其代理人XX仁,被告人于双柱及其辩护人杨玉新,翻译人员王斯琴(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双柱与被害人杨某甲系同村村民,牧铺相邻,因草场地界,产生矛盾。2014年8月14日下午14时许,杨某甲因草场铁丝网被于双柱剪断一事,与于双柱妻子金某甲发生争吵,杨某甲去牧铺北山修铁丝网,金某甲前去阻止时二人又争吵,杨某甲用尖刀捅刺金某甲腿和臀部各一刀(经鉴定重伤二级),于双柱见妻子被捅,从牧铺拿一把尖刀骑摩托车赶到后与杨某甲持刀相互捅刺,过程中杨某甲左侧胸部被捅刺两刀、左前臂上部一刀,杨某甲当场死亡,于双柱受伤(经鉴定轻伤二级)。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杨某甲系被锐器刺穿左侧胸部贯通左心室、左心房及左肺导致大量失血死亡。侦查人员对于双柱实施布控措施,因于双柱受伤住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出院后对其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于双柱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害代理人出庭意见:被告人于双柱犯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处以极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使其遭致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丧葬费25692.00元,尸体存放费15910.00元,死亡赔偿金356958.00元,共计人民币398560.00元。被告人于双柱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均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系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于双柱存在防卫过当情节,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双柱与被害人杨某甲系同村村民,牧铺相邻,因杨某甲女婿刘某丙家用网围栏圈占的草场中有于双柱家草场,于双柱在网围栏内自家草场上搭建牧铺后刘某丙并未撤去网围栏而产生矛盾。2014年8月14日中午,于双柱妻子金某甲放羊回来时,于双柱将刘某丙在草场围起的铁丝网剪断,金某甲赶羊从剪断的铁丝网处回到牧铺。下午14时许,杨某甲因草场铁丝网被于双柱剪断一事而与于双柱妻子金某甲发生争吵。杨某甲去修铁丝网时金某甲上前阻止,二人又发生争吵,杨某甲用尖刀捅刺金某甲大腿及臀部各一刀。于双柱见妻子被捅,从牧铺拿一把尖刀后骑摩托车赶到现场,与杨某甲持刀相互捅刺,在打斗过程中杨某甲左侧胸部被捅刺两刀、左前臂上部一刀,致杨某甲当场死亡。于双柱右侧胸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于双柱受伤住院,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5日对其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其出院后对其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家三口人,其与其妻及女儿一居生活。家庭财产有:三间土房,一辆三轮车,四十只绵羊。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有:丧葬费25692.00元。庭审后,被告人于双柱近亲属自愿代为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控方当庭列举如下证据:1、证人杨某乙报案及陈述证实,我父母平时在我姐玉某甲的牧铺上放羊。2014年8月14日下午2点多,我母亲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们西铺人过来把我们家的网围栏剪断了。我和丈夫李某甲到牧铺后,看到我父亲在我姐牧铺的西北200米左右的山坡上躺着,跟前站着我儿子李某乙和外甥女刘某乙在那哭。我和李某甲骑摩托车到我父亲杨某甲跟前,我儿子跟我们说:西铺的人过来,把我父亲捅了。这时我姐玉某甲和姐夫刘某丙也到了,李某甲和刘某丙把我父亲翻过来看到衣服上全是血,已经没有呼吸了。于是李某甲到牧铺上把我父亲带斗的松花江开过来,我给我们村的齐某甲打电话让他把他家的车开过来,先把我父亲抬上松花江车,途中我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接着给120打电话。到村北时齐某甲开着皮卡车过来了,我们把我父亲抬上皮卡车后往鲁北方向走,路上遇到救护车,把我父亲抬上救护车后大夫检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拉到旗医院,在急诊室经大夫检查后告诉我们人不行了。2、证人金某甲证实,去年我们村的杨某甲在我们村子西北侧盖了一个牧铺,在牧铺附近的草场都用铁丝网围起来了,他们围起来的草牧场里也有我们家的草牧场。我们找杨某甲让他们把围起来的铁丝网撤了,他们一直没给撤。今年五月份,我们在杨某甲用铁丝网围起来的自家草牧场里盖了一个牧铺,来回出去的时候用一个门。今年我承包了别人家的二百多只羊在自家草牧场里放养。前天凌晨三点多,我放羊时从铁丝网大门出去的,等到中午我赶羊回来时杨某甲媳妇用自己家的羊把门给堵住了。我把羊赶到牧铺北侧铁丝网附近时我丈夫于双柱过来了,我就让他绞断铁丝网之后我们把羊赶进来后圈起来了。下午两点多,我在牧铺外面的时候杨某甲骂着人从北侧往自家牧铺走,到牧铺后拿着铁丝往北去了。我看杨某甲手里拿着铁丝就知道他要接我们整断的铁丝网,我就想求杨某甲别接整断的铁丝网了。我俩同时到的整断的铁丝网那里,杨某甲看见我之后开始骂我,我也骂杨某甲了。杨某甲被我骂之后用左手从上衣内侧兜里拿出一把尖刀朝我胸部捅过来,我推开了,紧接着杨某甲用刀捅了我左大腿内侧一刀,我被捅后转身往回跑时杨某甲追上来在我屁股上捅了一刀,我看见从我大腿流血了,接着我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清醒的时候发现在自家牧铺门口躺着呢。3、证人于某甲证实,我家牧铺和杨某甲家牧铺是左右邻居,我们家牧铺在他家牧铺西侧,我们两家牧铺在一个铁丝网里。2014年8月14日凌晨两点多,我妈金某甲出去放羊,快12点时我妈从牧铺后面的山上赶羊下来了。我爸于双柱就给我妈打电话说把羊直接从铁丝网后面的山上赶进来吧。然后我爸从家里拿了一把钳子到牧铺后面铁丝网前把铁丝网绞断,我妈把羊赶进圈了。中午休息到两点多后我爸要出去放羊,我妈把羊从羊圈里赶出来时,我听见杨某甲媳妇在院子里骂我妈,杨某甲从牧铺往北往绞断的铁丝网跟前去了。这时我妈也步行往杨某甲那去了。没过多久我听见我妈喊,我和我爸从屋里出来时看见我妈拖着左腿往下走呢,杨某甲追了我妈几步之后停下来转身往铁丝网跟前走了。我到我妈跟前时我妈已经走不动坐在地上了,当时我把我妈裤子撕开之后发现我妈左大腿内侧流血了。我爸骑摩托车到我们俩跟前看了一下我妈之后步行往杨某甲跟前去了。不大一会我爸拿着尖刀步行往牧铺走,当时我把刀从我爸手里抢下来,我看见我爸右侧胸部流血了,杨某甲面朝下躺着动弹呢。我爸扶我妈回牧铺,没过多久我们亲戚就过来把我父母拉走了。刀是木把尖刀,我没见过,不知道是不是我家的。我从我爸手里抢下来后拿回牧铺后扔在水井附近的地上了,外面下雨后我把刀拿进来放在屋内彩钢板架子上了,当天晚上派出所民警过来后把刀拿走了。4、证人张某甲证实,今年春天的时候,于双柱说我们家围起来的草牧场里有他家的草牧场。没过多久于双柱就在我们铁丝网里盖了一个牧铺养起了羊。于双柱家来了之后我们两家因草牧场的事吵吵过一次。昨天中午我在铁丝网里放羊的时候于双柱的妻子金某甲往后赶羊,到铁丝网时于双柱从他家牧铺出来把铁丝网整断后把羊赶进来了。中午我进屋的时候我丈夫问他们家羊是怎么进来的,我说好像是从铁丝网底下钻进来的,我丈夫说去看看就走了。回来后说他们把铁丝网整断后进来的,从家里拿了一把钳子和旧铁丝网出去了,这时我看见于双柱在他牧铺门口摩托车上坐着呢,等我进屋干了半个多小时的活出来时听见我外孙子李某乙和外孙女刘某乙在牧铺北侧哭呢,我到房子东侧往北看,我丈夫杨某甲躺在地上,我外孙女刘某乙和外孙子李某乙在旁边站着,我往跟前走时外孙女和外孙子喊道“奶奶你别过来,你过来的话把你也杀了”,我回屋给我大女婿刘某丙打电话于双柱把铁丝网整断了,快来,我又给二女婿李某甲打电话让他们也过来,没过多久我大女儿杨玉某甲和女婿刘某丙来了,二女儿杨某乙、女婿李某甲也来了,于某乙、斯某某两口子也来了。刘某丙骑摩托车去了于双柱牧铺,停下来,我看见于双柱、于某乙两人撕把呢,刘某丙、李某甲骑摩托车往断的铁丝网跟前走了,然后李某甲骑摩托车过来把牧铺上的车开上拉着杨某甲就往医院去了。5、证人刘某乙(被害人杨某甲的外孙女,九岁。询问时其父亲刘某丙在场)证实,我姥爷在牧铺东边的网围栏跟前,然后我姥爷手里拿着铁丝网和钳子往牧铺西北网围栏方向去了,我和弟弟在山上玩的时候能看见我姥爷,我姥爷在修网围栏,这时西侧牧铺的一个女的跑着到我姥爷跟前,骂我姥爷了,到我姥爷跟前后我姥爷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打了那个女的左腿,那个女的用手捂着往她家方向走了,这时那个铺上的男的骑摩托车往我姥爷那边去了,他的姑娘在后边跑着也去了,那个男的到我姥爷跟前和我姥爷撕把一会儿,这时我领着弟弟往我姥爷那儿走,看见我姥爷已经倒地,到他跟前时看见他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下趴在地上,我和弟弟招呼时他不说话了,我摇他的手,也不动了,我看下我姥爷腹部下面都流着血,我才知道我姥爷被人捅了。那个男的把摩托车扔山上走了。我看见那个女的腿上出血了,他们的姑娘也跟着他们回家了。这时我姥姥往我们跟前走,那个男的喊你来就用刀捅你,然后我和弟弟喊着没让我姥姥过来,后来我父母他们来了把我姥爷拉走了。6、证人李某乙(被害人外孙子,8岁,询问时其父亲李某甲在场)证实,中午于双柱把我姥爷家的铁丝网弄断了,我姥姥和姥爷骂于双柱媳妇了,于双柱媳妇也骂我姥姥、姥爷了。当时于双柱坐在摩托车上抽烟呢,我姥爷拿着钳子和铁丝网上山去了,我们进屋了。突然听到有人在西北山上喊,于是我们出去后看见我姥爷和西铺的人打起来了,姥姥和我都往山上跑时李凤在后面哭,所以我姥姥没走多远就回去了,我往上走的过程中看见我姥爷和于双柱撕把在一起,于双柱媳妇和他姑娘在不远的摩托车跟前站着哭呢,道日那姐姐先到了我姥爷跟前,我快到时看见西铺的于双柱正拿刀捅我姥爷呢,捅了三刀后我姥爷直接倒地了,头朝山顶,脸朝下趴着,我看见我姥爷腹部底下流出了很多血,过了不大一会儿于双柱他们家三个人步行回铺上了。我看见于双柱捅了我姥爷肚子上,捅了三刀,具体什么部位没看清。我没看见于双柱受伤,看见他媳妇腿上流血了。我就看见于双柱拿刀了,刀有20厘米。7、证人李某甲证实,接到岳母张某甲的电话说铁丝网被弄断了,就驮着杨某乙一起去的牧铺上。路上遇见于某乙,他问于双柱和我岳父是不是又吵架了。我快到牧铺时看见牧铺西北200多米山坡上躺着个人,我儿子李某乙和刘某乙在那哭呢。于双柱牧铺上于双柱在追刘某丙,于某乙抱住了于双柱,刘某丙就骑摩托车到北边山坡那里去了,好像去了躺着人的地方,我就直接往我家牧铺走。我刚到牧铺我岳母张某甲跟我说有人在那儿把你岳父打倒在地了,快去看看。我到跟前时看见我儿子李某乙和刘某乙还在哭,我岳父杨某甲趴着,头朝西北方向,脚朝东南方向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刘某丙把杨某甲翻过来仰躺了,胸前的衣服上、脖子上和左肩上都是血,我到后把杨某甲半袖往上翻过来时发现胸下面和左锁骨下面各有一个伤口,没有呼吸了。杨某甲家和于双柱家有矛盾,我们圈草场时把于双柱的一部分草场也圈到一起了,但我们牧铺所在位置不是于双柱的,于双柱认为也是他的草牧场,就因为这个经常吵架,我们找嘎查村长和会计在他们画的草牧场地图上显示我们家牧铺所在的位置不是于双柱的,他不听。(证实救治过程与杨某乙笔录一致)8、证人刘某丙证实,我接到张某甲的电话说铁丝网被于双柱剪断了,杨某甲去接上,让我快去。我和妻子金玉骑摩托车往铺上走,我岳母又来电话说你岳父出去了,赶快回来吧,怕干仗。到牧铺,我岳母说我岳父被打倒了,在那北山上躺着呢。我以为打晕了,就骑摩托车和我妻子去了于双柱牧铺东侧,他们一家三口都在门口坐着呢,于某乙也在,我说又因为什么事儿干起来了,于双柱拿着红把的剪刀冲我来了,于某乙抱住于双柱后我转身骑摩托车往北山上看我岳父去了。我到我岳父跟前时看见于双柱的蓝色125摩托车在山上,我岳父在摩托车和两颗树的中间位置躺着,头朝北、脚朝南、趴在地上,脚下有把单刃的尖刀,我过去把他翻过来,浑身是血,在胸部左侧下方有一个伤口,左肩上方有一个伤口,当时已经没有呼吸。在山上看到的刀是棕色木质的,单面刃尖刀,刀刃10厘米左右。不知道是谁家的,在我们家没见过。去年拉铁丝网,拉的范围内也有我们邻铺于双柱家的草场,最近于双柱放羊总在我家牧铺北边草场东北角的门通过,2014年8月13日我给于双柱打电话告诉他,别再在我家草场的东北角的门赶羊了,往北赶吧,说完把电话挂了。他俩有可能是因为这个事儿干起来的。与刘某丙的妻子证人玉某甲证言一致。9、证人于某乙证实,2013年春,杨某甲就盖了牧铺放羊,把家族十几户人家的草场用铁丝网围起来。2014年于双柱也在自家草场上盖牧铺放羊了,他两家牧铺离也就200多米远,今年春天开始起矛盾了,嘎查领导来解决事情,刘某丙的草牧场不是他们现在牧铺所在的位置,刘某丙牧铺所在的草牧场是别人的,嘎查领导让刘某丙他们撤铁丝网,刘某丙说行,但一直没撤。于双柱家从自己家牧场过的时候杨某甲也不让,互相发生矛盾了。2014年8月14日下午14点多,我接到侄女于某甲电话后到的牧铺,杨某甲躺在于双柱家牧铺北100多米的地方一动不动也没去跟前看。我嫂子金某甲两侧裤子大腿处都是血。于双柱说干仗了,杨某甲差点弄死你嫂子,我跟他干仗了,他在那儿躺着呢。于双柱用左手捂着右侧腋下,衣服上也全是血。于双柱和刘某丙不知道因为什么吵吵了,拿着一把破剪刀奔刘某丙去了,我抱住他没让去。到牧铺经过与其妻证人斯某某证实一致。10、证人齐某甲、刘某丁证实,2014年8月14日下午3点多,杨某甲女儿玉某甲打电话让我开皮卡车去拉杨某甲送医院。对送往医院及救治的证言同杨某乙、玉某甲的证实一致。11、证人孙某乙证实,2014年8月14日下午3点多,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双柱哥哥和金某甲嫂子被人捅了。我就开车去的于双柱牧铺,铁丝网围栏是开着的,我开车拉他们两口子去医院,他俩都受伤了。12、证人于某丙证实,我是村委会书记。2014年8月14日下午,我在鲁北开会时有个陌生电话说杨某甲和于双柱打架了,我让他往村委会打电话,晚上回村后他俩已被拉到医院了。他俩有草牧场边界纠纷。杨某甲和刘某丙圈草牧场把于双柱的草场也圈进去了,于双柱找到村委会,村长、会计、组长去给解决,让杨某甲和刘某丙把铁丝网撤掉,杨某甲和刘某丙当时答应一周内撤,但到案发也没撤。13、证人洪某甲证实,我是村会计。于双柱在分到的12户551亩草场上盖的牧铺。刘某丙拉网围栏把于双柱他们12户的草场一部分圈进去了。于双柱放羊进出不方便,为这事儿今年6月我去给他们解决,刘某丙说一星期内把多围起来的铁丝网撤掉。于双柱和杨某甲打架的地方的草场是谁的我不知道,我没有到现场去过。14、证人朱某甲证实,扎旗医院医生。2014年8月14日接到120派单,和求助人联系后,路上碰上求助人,是辆皮卡车,把患者放到担架查看,发现左肩部有一处伤口,左侧前胸下有一创口,当时已进入临床死亡,患者要求送医院,我们抬上救护车拉到医院,作心电图,告知家属患者已临床死亡。患者叫杨某甲。1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证实,在现场勘查时提取尖刀一把;提取杨某甲夹克、半袖、皮带、牛仔裤、线裤、内裤、胶鞋;杨某甲左手擦拭物、右手擦拭物、心脏血;于双柱血样、金某甲血样;从于双柱牧铺提取尖刀一把;于双柱摩托车;于双柱半袖、裤子、鞋;金某甲绒衣、背心、裤子、秋裤、裤衩、鞋。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于某甲辨认,确认其从于双柱手中抢下的尖刀为侦查人员从于双柱牧铺扣押的尖刀。17、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经于双柱对作案使用尖刀进行了辨认,并对案发现场及提取尖刀的地点进行了辨认。18、通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公(物)鉴(DNA)字[2014]298号鉴定文书证实,未获得现场提取的标有“奇峰”字样的尖刀刀尖上疑似血迹样品的DNA分型;于双柱家提取的木把尖刀可疑斑迹未检出人血;现场提取9处血迹,杨某甲左、右手擦拭物,于双柱灰色裤子裆部疑似血迹,于双柱黑色半袖后背血迹,于双柱夹克左、右袖口血迹,于双柱裤子右小腿后侧血迹,现场提取的标有“奇峰”字样的尖刀刀把上擦拭物样品获得的DNA来源于杨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于双柱黑色半袖左袖口血迹,于双柱黑色半袖腹部位置血迹,于双柱左、右手指甲样品获得的DNA来源于于双柱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9、检查笔录、扎鲁特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扎)公(法)鉴(活)字[2014]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于双柱右侧气胸,右侧胸腔少量积液存在。于双柱损伤程度系属轻伤二级。20、金某甲住院病例、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694号法医临床鉴定及照片证实,金某甲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臀部、左大腿,致左坐骨神经损伤,肌力3级,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1、杨某甲急救病例、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扎)公(物)鉴(法)字[2014]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杨某甲胸部刺创符合一面带刃的锐器两次形成;左前臂一处锐器创;死者杨某甲系被锐器刺穿左侧胸部贯通左心室、左心房及左肺导致大量失血死亡。22、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扎公(刑)勘[2014]K150527000030201408000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方位及在现场提取尖刀一把、血迹10处。上述提取的物品及现场勘查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23、被告人于双柱供述及同步录像证实,2014年8月13日中午,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放羊别从他家草场东门赶羊了,直接往北赶羊过去吧。因为我和刘某丙家牧铺是邻居,刘某丙的岳父杨某甲两口子在刘某丙家牧铺放羊,他们把自家的草场都用网围栏围起来了,所以我们到村里的草场放羊就从刘某丙家网围栏东门走。在2014年8月14日凌晨3点多钟,我妻子赶着羊从刘某丙家草场东门过的,到11点半我妻子回来,赶着羊从刘某丙家草场东门过时,杨某甲妻子金华在东门附近放羊,我们把羊赶到我家牧铺北侧时我把刘某丙家网围栏解开,把羊赶进了牧铺。到下午2点多,杨某甲到北山看完被我解开的铁丝网后回来跟我妻子互相吵骂了几句,然后张某甲也跟我妻子吵骂了几句都回屋了。过一会儿,杨某甲往北山上网围栏方向走,这时我妻子也朝杨某甲方向去了,想阻止杨某甲修铁围栏。当时我和我姑娘于某甲在牧铺门口看着,我妻子到杨某甲跟前后吵了起来,突然我看见杨某甲拿刀子捅我妻子,我跑进屋里拿一把刀后启动摩托车朝杨某甲方向去了。到跟前时杨某甲还追着我妻子捅呢,我没下摩托车时杨某甲朝我右侧肋部捅了一刀,我推倒摩托车用左手的刀朝杨某甲上身挥动往杨某甲胸部捅了一刀,这时杨某甲面朝下趴倒在地上了。这时杨某甲的外孙女和外孙跑到杨某甲跟前哭,我把摩托车挪走时看见杨某甲的妻子张某甲往山上来了,我喊着你来我就捅死你,我姑娘听见后从我手里抢走了我的刀,然后我们三口人回自己牧铺了。在铺上时刘某丙和他妻子来到我铺上,我弟弟于某乙也来了,我跟刘某丙说你早来能出事儿吗?把你也捅了得了,在门口拿了把剪刀,朝刘某丙走过去时被于某乙抱住了。我拿的是杀猪刀,刀把是棕红色木质的,单刃的尖刀。就我和杨某甲拿刀了。杨某甲的刀和我的一样,也是刀把是棕红色木质的,单刃的尖刀。杨某甲被捅伤的地方在牧铺北侧100米左右山上。因为杨某甲用刀捅的我妻子、所以我拿刀捅的杨某甲。我捅杨某甲时金某甲、于某甲在场,张某甲和外孙、外孙女在自家牧铺北边了。我的刀是牧铺屋里拿的,我妻子腿部和臀部受伤了。别的不清楚。我当时穿的黑色半袖、灰色料裤、黑色布鞋。我姑娘从我手里抢下刀后拿回牧铺了,具体不知道放哪儿了。24、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归案说明证实,本案发案及侦破经过。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以上证据,均由控方当庭所列举,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全部予以采信。辩护人当庭出示四份草原使用证及村委证明,意在证实刘某丙与于双柱因草牧场纠纷请村委会做出裁决,刘某丙擅自圈占了于双柱的草牧场并同意撤出。公诉机关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同意公诉机关意见。辩护人还出示了十一份书证,证实于双柱所在嘎查村村民证实于双柱平素为人老实,无前科劣迹。被害代理人提出应有请求人出庭的意见,因该证据不能证实案件事实,不予采信。附带民事部分,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呈交的附带民事起诉状。被告人当庭申报了其家庭财产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双柱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双柱在妻子金某甲与被害人杨某甲口角被刺后,携带尖刀骑摩托车赶到现场,捅刺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其生命,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于双柱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其定罪处罚的公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双柱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指控的罪名不当,认为其行为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意见,因被告人于双柱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主观上具有杀人之故意,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于双柱存在防卫过当情节的意见,因杨某甲伤害金某甲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双方各自走开后于双柱赶到,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还提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意见客观,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于双柱的施害行为而使其遭致的经济损失,经查部分合理,其合理部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双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于双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合理部分为人民币25692.00元,余款系被告人自愿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迎鸿审 判 员 李进宇人民陪审员 董桂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楠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