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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世存与孔宪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存,孔宪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存,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字号:济南汇兴汽车修理厂),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孔宪朋,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申请执行人王世存与被执行人孔宪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槐执字第1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