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传秀申请执行李明忠、苏明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过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武,李明忠,苏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74-1号申请执行人代明武,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双河村6组32号。被执行人李明忠,男,194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狮沟村3组40号。被执行人苏明先,女,194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狮沟村3组4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明先、李明忠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沿江街102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201115038)过户给代明武(身份证号511011197905055674)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