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孟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委托代理人姚某,曲阜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