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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孟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委托代理人姚某,曲阜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