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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朱能文与孙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能文,孙海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朱能文。委托代理人唐海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月芹,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能文诉被告孙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能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能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