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天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平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