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红红与蒋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红,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红,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光明村叶西村民组8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608205627.被执行人:蒋敏,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08号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敏在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敏银行收入,直至调解书履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