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魏章记与魏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章记,魏洪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673号原告魏章记。委托代理人陈景军,莘县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洪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章记与被告魏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章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章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章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章记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忠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