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信浉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鲁同福申请执行徐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同福,徐明珠,余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信浉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鲁同福,男,住信阳市浉河区。��执行人徐明珠,男,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余长珠,女,物业,住址同上,系徐明珠之妻。本院在执行鲁同福申请执行徐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明珠、余长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人为徐明珠、共有人为余长珠的位于浉河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