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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浉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鲁同福申请执行徐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同福,徐明珠,余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信浉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鲁同福,男,住信阳市浉河区。��执行人徐明珠,男,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余长珠,女,物业,住址同上,系徐明珠之妻。本院在执行鲁同福申请执行徐明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明珠、余长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人为徐明珠、共有人为余长珠的位于浉河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