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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杨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杨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19道街滨江凤凰城406栋5单元1501室。被执行人杨云龙,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筑六公司职员,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职工街25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云龙已全部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