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黄秀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0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负责人:陈余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根洪,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安,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秀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纳新,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伟波,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诉被告黄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黄秀英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贷款本金3398884.10元及利息(利息依照判决另计),被执行人黄秀英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黄秀英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向上述房屋第一查封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同意我院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处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己复函同意由我院对上述房地产依法进行处置。本院己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摇珠选定惠州市恒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黄秀英名下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惠州市恒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惠州市)恒正房地估字第3085号评估报告书,该屋房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30.24万元。该评估报告书己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经本院摇珠选定,本院委托惠东拍卖行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以评估价530.24万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调20%即425万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仍未能成交。本院依法再次将上述房屋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调20%即340万元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拍卖机构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上述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某某以人民币460万元竞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裁定如下:一、上述拍卖成交的被执行人黄秀英所有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自交付时起归买受人张某某所有。二、买受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张秀萍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泳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