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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与朱某乙、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朱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甲承担。审判员 周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