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童广伟与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广伟,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童广伟被执行人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童广伟诉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中轴集团有限公司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年山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