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中与游茂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游茂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杨中,农民。被告游茂雄,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中诉被告游茂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游茂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中诉称:2012年,我在河北省献县段村乡承包一砖厂。游茂雄及其妻子受我雇请在该砖厂务工,在开工前被告游茂雄向我借支了30000元劳务工资。当年年底,经双方结算,游茂雄及其妻子全年劳务工资合计为20000余元。用借支款扣除该部分工资后,被告游茂雄应返还给我9000余元。考虑到双方以前比较熟悉,我就同意由被告游茂雄一次性返还给我5000元。此后,我多次向被告游茂雄索要上述欠款无果,遂具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茂雄偿还欠款5000元,支付至2013年2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游茂雄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游茂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本院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杨中2012年承包了河北省献县段村乡崔塔同心砖厂,雇请了被告游茂雄及其妻子到该砖厂务工,并预付给劳务工资30000元。游茂雄及其妻子收到30000元劳务工资款后开始在该砖厂务工。后经双方结算,游茂雄及其妻子全年劳务工资合计为20000余元,折抵了部分预支工资款后,游茂雄还应返还给杨中9000余元。经双方协商,杨中同意游茂雄一次性返还5000元,游茂雄随即于2013年2月1日向杨中出具5000元借条(实为欠条)一张。此后,原告杨中多次向被告游茂雄索款无果,遂具状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中放弃要求被告游茂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杨中与被告游茂雄及其妻子达成的用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中预付给被告游茂雄及其妻子30000元工资款,扣减被告游茂雄及其妻子应得的20000余元劳务工资后,被告游茂雄理应将多借支的工资款返还给原告杨中。经双方商定,被告游茂雄一次性返还给原告杨中5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实为欠条),因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杨中有权随时向被告游茂雄索要该款。原告杨中放弃要求被告游茂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自愿放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茂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中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游茂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代理审判员 邵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