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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蔡建平与杨金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平,杨金建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蔡建平,女,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孙飞舟,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系原告蔡建平儿子。被告杨金建,系锦江区金升达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业主。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原告蔡建平与被告杨金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蔡建平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平撤回对被告杨金建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