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林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卢林芬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泰和路8-26号。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其良,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林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90元,减半收取7345元,由原告浙江省三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波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