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吕某,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