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力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力增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河北力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村。法定代表人高会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力增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力增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租赁物,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力增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租赁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