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雷祖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攀龙,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泰永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