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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成永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滨,成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968号申��执行人王海滨。被执行人成永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学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