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海滨与成永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滨,成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968号申��执行人王海滨。被执行人成永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学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