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帮容与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帮容,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杨帮容,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附2号嘉德中心2号25层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6301-4。法定代表人周灵。委托代理人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帮容诉被告重庆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帮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帮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帮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帮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