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慧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慧,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保字第00048号原告孟某慧,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进国、李向刚(实习),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某,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慧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高某所有的牌号为云FXXX**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原告孟某慧已提供其所有的牌号为云AXXX**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某所有的牌号为云FXXX**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孟某慧所有的牌号为云AXXX**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艾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