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徽与李成海,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徽,孙平,李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字第13993-1号原告王徽,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孙平,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李成海,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徽与被告孙平、李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徽负担。审 判 长 王利萍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