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与代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1200号原告唐某甲,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唐某乙,女,201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法定代理人唐某甲(系唐某乙之父),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代某某,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诉被告代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以“诉讼标的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若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