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姚吉飞与刘晓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吉飞,刘晓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姚吉飞,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晓娟,女,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农民。原告姚吉飞与被告刘晓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姚吉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原告姚吉飞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