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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姚吉飞与刘晓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吉飞,刘晓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姚吉飞,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刘晓娟,女,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农民。原告姚吉飞与被告刘晓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姚吉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原告姚吉飞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