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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方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以欲与被告蒋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