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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顾明与许福生与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许福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顾明。委托代理人童天行、李方,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生。委托代理人刘文锋,该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安新,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福生。本院受理原告顾明与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许福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许福生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澄迈县老城镇,2014年6月23日为项目的开发前期工作临时租用黄金大酒店XXX房作为临时办事处,租期为一年,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一直在澄迈县老城镇,且公司开发的项目也是位于澄迈县老城镇,合同履行地为澄迈县老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澄迈县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综上,顾明就本案在海口市龙华区提起诉讼不当,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起诉的用人单位为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该司住所地为澄迈县老城镇澄江路西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许福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被告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辜美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