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银萍与徐金萍、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萍,徐金萍,邱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徐银萍。被告徐金萍。被告邱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萍与被告徐金萍、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银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银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金萍、邱志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徐银萍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