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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银萍与徐金萍、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萍,徐金萍,邱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徐银萍。被告徐金萍。被告邱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萍与被告徐金萍、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银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银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金萍、邱志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徐银萍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