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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秀回与叶芝华、楼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芝华,叶秀回,楼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芝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回。原审被告:楼创。上诉人叶芝华为与被上诉人叶秀回、原审被告楼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芝华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芝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