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筑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吉林省筑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壮,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筑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筑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试验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即70元,由原告长春新特试验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