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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刘池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刘池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池加。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刘池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雅瑞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池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雅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雅瑞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