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水洋、黄俊章诉湖北省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湖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黄某某诉被告湖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某某、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戴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光剑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